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年满18周岁大陆公民 。
2.患者根据项目医师处方自愿接受特立氟胺片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者。
1.项目医生评估申请人的疾病符合国家药品监督局已经批准的特立氟胺片适应症。
2.根据特立氟胺片的说明书,项目医生评估患者无以下使用禁忌症存在:
(1)重度肝损伤患者;
(2)怀孕女性和未使用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女性;
(3)对特立氟胺、来氟米特或特立氟胺片任意非活性成分有超敏反应史的患者。反应包括全身性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和严重的皮肤反应;
(4)与来氟米特并用。
3.由项目医院的项目医生评估确认患者符合援助条件。
4.患者需定期亲自到项目医生处复诊,确认符合继续使用的医学条件。
1.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年满18周岁大陆公民。
2.本项目援助对象必须为低保或低收入患者:
(1)低保是指区/县级民政局认可并领取低保金满一年的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患者;
(2)低收入指家庭低收入,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
3.患者既往使用的特立氟胺片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局批准的药品,必须是中国大陆销售,且申请提供的发票至少包含1张2019年的。
4.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愿接受特立氟胺片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1.由项目医生判断患者不适合继使用特立氟胺片治疗;
2.患者出现过敏等医生判断不再适合用药的不良反应;
3.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特立氟胺片;
4.患者未能按要求请项目医生评估病情;
5.患者拒绝根据项目方案与规程接受医学条件审查;
6.患者死亡;
7.患者提供不实、虚假的医学或经济证明;
8.患者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他人;
9.项目方终止本项目;
10.已过本项目结束时间;
11.援助药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
12.患者已不符合本项目下受援助的患者条件;